明律有规定,如果自己的祖父母、父母被人杀死,子孙当场替他们报仇,杀人是无罪的,如果事后再杀,就要杖六十。
如果仇人已经被审判,因为大赦没有被处死的话,如果这个时候子孙还跑去报仇杀人,那就要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这时候,甲的儿子没有当场杀人,他私下跟乙达成协议:乙赔偿土地给他,然后声称父亲死于意外,然后向官府申请不必剖尸检验,就算是私下了结了。
因为当时讲究死者为大,尸检会破坏尸体,很多人家不愿意这么干,所以官府接到这样的申请,也就不会坚持,一切以当事人家属的意愿为准。
这样做不算合法,但也不犯法,无非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
如果事情到此为止,也就过去了,甲的儿子充其量就被人斥为不孝,在乡间抬不起头之类。
但事情当然没有这样结束。
乙赔偿给甲家人的田地,每年都能收到不少租金,甲的儿子就拿了这些田租吃喝玩乐几年,顺便娶了老婆,生了孩子,等孩子长到三岁的时候,就拿着刀,去把乙给捅死了,说是已经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可以为父报仇了。
好了,问题来了,律法早就规定了,爹娘要是被人杀死,做儿孙的当场杀了对方是没罪的,但甲当时没有杀,也没有让官府判决,反倒与乙私了,还瞒报官府,这就说明案子已经告一段落了,结果三年后,他又杀了乙,按照规定,起码要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这个案子当时非常轰动,还闹到了刑部,判案的官员们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是严格按照律法来判,甲的儿子不肯尸检,对官家隐瞒不报,无疑是藐视玩弄官府,这种行为必须严惩。
另一种意见则是觉得甲的儿子为了传宗接代,生下儿子,这才对乙忍气吞声,是孝道的表现,理应从宽处理,可以减免罪行。
两种意见相持不下,大理寺和都察院也纷纷加入了争论,最后还是内阁给出了批示:甲的儿子其情可悯,但其罪也可恶,所以两相折中,杖一百,流放就免了。
在唐泛看来,这件案子就是用孝道来掩盖自己的卑鄙,钻法律空子的典型表现。
因为按照规定,甲的儿子只要在老爹被杀之后马上就杀掉乙的话,本来是可以免罪的,但他没有那么做,反倒拿着乙的钱去享受了几年,然后娶了老婆,生了孩子,这才跑去捅死乙,就说是为父报仇。
刑部和内阁未尝不明白这个道理,只是甲的儿子以孝道来做护身符,明代以孝治天下,如果他们重罚,就与当时的教化不符合,所以朝廷最后选择在律法和情理之间作了一个相对平衡的选择。
但这也直接便宜了甲的儿子。
他原先家贫,全靠了乙赔偿的田地才改善家境,这下人也不用死了,老婆孩子也齐全了,家里也有钱了,还得了一个孝道的好名声,洗刷之前的污名,真是一举数得。
这就折射出了如今存在的一些问题。
在现行律法没有规范得那么仔细的条例上,许多人就有了钻空子的机会,像甲的儿子这种情况绝不在少数,如果当时官府强制要求尸检,那么之后那些事情就全都不会发生。
这个问题不仅唐泛意识到了,同样有许多人意识到了。
像前刑部尚书林聪,董方等人,就明确提出要修改《大明律》,以便适应日益增长的判案需求。
但《大明律》是太祖皇帝定下的,不是想改就能改的,在太祖之后,都有不少臣子提出要修改,但每次一有人提出,就会有一大堆言官跳出来以违反祖宗家法的名义弹劾他,久而久之,《大明律》还是那部《大明律》,许多官员在判案过程中没能找到依据,只能按照自己的常识判断来,这就产生了很多冤案错案。
唐泛也觉得《大明律》必须修改,但是不能直接就在上头改,无数前辈已经用身体力行向他证明了这是行不通的,会被骂得很惨,不过如果不去动《大明律》,而选择额外增加一些问刑条例,这就没有问题了。
不过就算如此,现在也轮不到唐泛来做主,他只是一个小小的五品郎中,不是内阁宰辅,这种提议呈上去,十有八九会被搁置,再说现在这个朝廷也不是做事的朝廷。
但是进了刑部,唐泛就多了一个很好的环境,在这里他可以查阅到大量之前没法在顺天府看到的卷宗资料,也可以开始自己的计划——从历年各种案例中找出判决不合理的地方罗列整理,并在《大明律》的基础上撰写出新的问刑条例。
如果他有生之年没法登上高位,这些事情很有可能永远也不会得到推动实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唐泛就可以像尹元化等人一样在刑部里浑浑噩噩度日,将精力全部耗费在勾心斗角上,他从来没有忘记他当官的初衷,正如他不会忘记老师丘濬在离京前勉励自己的话。
世道再黑暗,也总有重现光明的一天,世道再黑暗,也总有一群人为了重现光明的那一天而不懈努力。
唐泛不是唯一在努力的人,但他愿意成为其中的一个人。
如此一来,唐泛被孤立之后,非但没有像大家预料的那样惶惶不知所措,反倒忙得恨不得把人也给埋进高高的案牍里。
不过这件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不仅庞大,而且繁琐,单靠唐泛一个人也不可能做完,如果多几个人一起做,效率肯定比他一个人要高得多。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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